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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郑芬与冯东健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芬,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达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郑芬,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江。被申请执行人冯东,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郑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冯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芬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郑芬与被申请执行人冯东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执行人冯东已于2013年11月22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3)达达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有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