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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文礼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26号罪犯高文礼,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作出(2010)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礼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高文礼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觉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任务,服刑改造期间共获得行政奖励积极十六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礼减去一年(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