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袁述芳与黄成兴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述芳,黄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袁述芳,女,74岁。申请人黄成兴,男,43岁。申请人袁述芳、黄成兴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幸福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黄成兴系申请人袁述芳之子,申请人黄成兴向申请人袁述芳提出拆除旧房建新房,申请人袁述芳不同意,申请人黄成兴便将申请人袁述芳的房屋砸坏,申请人袁述芳要求申请人黄成兴赔偿房屋损害损失。双方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丹棱县顺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由黄成兴赔偿袁述芳人民币800.00元了解此事;2.黄成兴当场道歉。现申请人黄成兴已给付申请人袁述芳800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袁述芳、黄成兴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幸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