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劲松借款合同纠纷(10-2)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松,丁祥斋,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10-2号原告李劲松,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祥斋,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劲松与被告丁祥斋、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劲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租赁人宜昌市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丁祥斋缴纳的租金199万元,原告李劲松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劲松的申请与原告李劲松自愿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劲松所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52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德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