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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新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新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邵某某,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