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嗣金与李德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嗣金,李德密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嗣金。委托代理人佘德文,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德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嗣金诉被告李德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嗣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