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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嗣金与李德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嗣金,李德密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嗣金。委托代理人佘德文,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德密。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嗣金诉被告李德密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嗣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