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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忠秀与被执行人王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秀,王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于忠秀,男,49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王福军(王福君),男,48岁,蒙古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忠秀与被执行人王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科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军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内的存款11529.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继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