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终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红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2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89号1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490281-6。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娟,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安,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1********,住陕西省洋县龙亭镇邓家沟村*组。委托代理人金成兵,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四村*号附****号,系被上诉人原单位同事。上诉人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恒莱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伟代理审判员 林霆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