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县民初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刘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3780号原告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杨梦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群力。被告刘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刘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88元,减半收取479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314元,由原告湖南人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