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振安与周学勇、吕霞、王承涛、刘锋、周中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安,周学勇,吕霞,王承涛,刘锋,周中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安,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周学勇,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吕霞,女,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承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锋,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周中君,男,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李振安与周学勇、吕霞、王承涛、刘锋、周中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齐证执字第14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学勇、吕霞、王承涛、刘锋、周中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王承涛、刘锋、周中君向法院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李振安撤回对周学勇、吕霞、王承涛、刘锋、周中君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证执字第14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