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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山县XXXX,现居住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中国轻纺城天汇广场C区1楼1170号。委托代理人章汉标,男,1938年6月2日出生,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丁界寺路南区16号202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官当镇XXXX。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X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审 判 长  彭国辉审 判 员  江来访人民陪审员  姜守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