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士名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士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06号罪犯吴士名,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灌云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士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士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士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士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士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