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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永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与永年县红光标准件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永年县红光标准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永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年县红光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崔银川,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年县红光标准件厂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永年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年县红光标准件厂达成资产处置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李记民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