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仕春与被申请人刘元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仕春,刘元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仕春。被申请人刘元锋。201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刘元锋驾驶陕AH14**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由汉阴县经石泉县向西安方向行驶,马孝帮乘坐熊远平驾驶的陕GCD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石泉县双桥村向石泉县城方向行驶,双方在石泉县城北环路延伸东入城交叉路口发擦挂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马孝帮受伤,在抢救途中死亡,熊远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2013第19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元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30日申请人李仕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元锋驾驶陕AH14**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担保四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元锋驾驶陕AH14**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