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刑执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马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693号罪犯马明,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绥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减刑二年。刑期自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马明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四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蒲叶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高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