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衡孝永、赵仁芳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甲,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凤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某甲(小名卫兵),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小名小芳),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某甲、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某甲、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13时许,凤阳县板桥镇居民衡某乙与其大姐衡某庚夫妇,因土地补偿款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撕扯。后徐某开车到场,衡某乙、被告人赵某又与徐某争吵,赵某将徐某驾驶的轿车轮胎气放掉,徐某拨打110报警。后凤阳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朱某、查某等人到现场处置、调解后,徐某开车准备离开时,衡某乙、被告人赵某拦住其车不让其离开,民警朱某、查某等人上前劝阻时,被告人衡某甲上前撕扯查某,民警朱某上去阻拦,被告人衡某甲往朱某腿上踹一下,并用手将朱某带摔到在地,后继续撕打查某。被告人赵某见朱某倒地后,又朝朱某上身踹一脚,致朱某后枕部及左胸软组织挫伤、查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衡某甲、赵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某甲、赵某对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13时许,凤阳县板桥镇居民衡某乙与其大姐衡某庚夫妇因土地补偿款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发生撕扯。后徐某开车到场,衡某乙、被告人赵某又与徐某争吵,赵某将徐某驾驶的轿车轮胎气放掉,徐某拨打110报警。凤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朱某、查某等人到现场处置、调解后,徐某开车准备离开,衡某乙、被告人赵某拦车不让离开,民警朱某、查某等人劝阻时,被告人衡某甲上前撕扯查某,民警朱某上去阻拦,被告人衡某甲往朱某腿上踹一下,并用手将朱某带摔倒在地,后继续撕扯查某。被告人赵某见朱某倒地后,又朝朱某上身踹一脚,致朱某后枕部及左胸软组织挫伤、查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凤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衡某甲、赵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及两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2、凤阳县公安局板桥刑警队抓获经过,证实衡某甲、赵某于2013年8月26日被传唤至该队,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3、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实2013年8月26日13时08分,110接到凤阳县板桥镇晏公村X队有人打架的电话报警后指令板桥派出所朱某出警,板桥派出所民警卞某甲于2013年8月26日13时31分向板桥派出所报称在出警中受到殴打。4、人民警察证、凤阳县公安局证明,证实朱某系凤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科员、三级警司,查某为该局治安辅警,在凤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工作。5、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朱某、查某身体受伤情况。6、凤阳县中医院疾病证明书、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朱某伤情诊断为后枕部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查某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辨认笔录,证实经朱某、查某辨认,衡某甲、赵某是对其围攻殴打的人;经张某辨认,衡某甲是打查某、后又将朱某打睡倒的人、赵某是撕拽民警的人,衡某丙是抱住查某的人;经许某辨认,衡某甲是殴打查某和朱某的人、赵某是用脚踹朱某胸口的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衡某甲、赵某家属与朱某、查某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朱某、查某5万元,取得朱某、查某的谅解。10、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1点钟,他和朱某、查某、卞某甲到晏公新村处理打架纠纷,衡某乙及其老婆赵某和报警人徐某在争吵,经过调解,徐某开车准备走时,衡某乙从地上拾块砖头准备砸车,他们上去拉衡某乙,赵某到驾驶室从车窗伸进去打徐某脸上一巴掌,衡某乙、衡某丙、衡某甲和赵某去拦车,他们去拉,衡某丙从腰后面抱住查某,朱某看到衡某甲要打查某上去阻拦,三人之间推推搡搡,衡某甲用脚踢了朱某一下,然后衡某甲两手一动,朱某向后一仰跌倒了,赵某又上去用脚踹到朱某左胸口,衡某甲继续打查某,用双手抓住查某双肩用右膝朝胸部掼了两下,衡某甲老婆也上去揪查某衣领。11、证人卞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他和朱某等人到晏公村出警,经了解是衡某乙和其姐姐因为征地补偿发生争吵,衡某乙妹妹、妹夫徐某从临淮开车过来,衡某乙老婆把徐某车前两个轮胎气放掉了,徐某报的案。他们在中间劝解,徐某开车准备离开,衡某乙拦着车不让走,他们拉衡某乙,衡某丙说“你们让车走了,以后有事情你们负责”。他把衡某乙拉到西边的巷子里聊几句,回头看到朱某躺在地上,在其旁边衡某甲正抓住查某的肩膀用膝盖往腹部掼。12、证人衡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他和姐姐衡某庚因地补偿款的发生撕打,后他妹夫徐某开车到了,他妻子把徐某车胎气放掉了。他妻子和徐某在吵架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派出所来的几个人开的警车穿制服,派出所来的人说别吵了,让徐某先把车子开走,徐某坐在车上说“到临淮关再讲”,他去拦车,说“给我打”,从地上拿半块红砖去拦车头,看倒车又跑到车后拦车,他把车门拉开拽他妹妹,派出所的人把他拉住,徐某开车走了。派出所一个年轻瘦瘦的男子和衡某甲也不知是衡某丙撕扯在一起,胳膊对拉扯着的,他怕家里人吃亏上去拉偏架,拉住那人胳膊不让其动手,衡某甲用拳头打其身子前面。没一会他看到一位民警倒在地上,他去扶时看见其脸色变白了,手脚都在抽筋,左胸有个脚印。他老婆讲其踢到民警胸口一脚。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他看到晏公新村围一群人,衡某乙和其大姐、妹夫发生冲突了,派出所的民警调解让衡某乙妹夫开车走,衡某乙不愿意手拿砖头要砸车,一个警察上去拉,衡某丙也准备上,查某过来拉,衡某丙抱住查某的腰说“今天要让他们走,都是你们派出所的事”,衡某甲把查某抵到墙边,朝其脸上打一巴掌,又抓住其肩膀用膝盖往警察肚子上掼,朱某过来护查某,衡某甲从后面踹其一脚,后用双手抓住朱某的双肩往后拉,朱某就倒地了,朱某倒地后脸色发白,全身抽搐,衡某乙老婆跟着在朱某的左胸口踹了一脚。踹过之后朱某脸色立刻就变白了,胸口剧烈喘气,手和嘴像是抽筋的样子。警车开来的时候,警察就大声问谁报警的,几个警察都穿的警服,被打的还带着照相机。警察当时没有打人,被打时也没有还手。1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他听说衡某乙和其大姐打起来了,便开车和老婆到板桥晏公村。他和赵某吵起来,后来赵某在外面骂,他听说有人要砸车就报警了。派出所民警到了,赵某说车是她砸的,车胎气也是她放的,衡某乙见他报警就骂他,派出所的人让他开车走,他在车里说“你们到临淮试试”,衡某乙拿块砖头要砸他,派出所的人过来拦,将其拉到一边去了,他们在派出所的保护下走掉了。15、证人衡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1点多,他看到衡某乙和其老婆赵某与衡某乙妹婿徐某在吵,派出所的人劝说好了,徐某上车准备走时说了一句“到临淮再讲”,衡某乙就喊“衡某丙给我打”,衡某丙往徐某跟前去,派出所的人在中间拉。突然一个民警倒地了,衡某乙的老婆对睡在地上的民警前胸上踢一脚。他看到衡某甲和衡某丙推派出所的另一个年轻人的肩膀,说来执法的不能乱来。16、证人卞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衡某乙和衡某庚在她家门口巷道里打架,一会儿派出所警车就到了。后来她又从家出来,看到吵架地点躺着一个穿着警服的人。17、证人衡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钟,他弟弟衡某乙和妹妹衡某庚吵架了,两人以前因为土地补偿款的事就有矛盾。后来他听衡某丙说派出所民警跌倒了。18、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她看到衡某乙两口子和徐某吵架,派出所人在现场处理,让徐某开车先走。徐某上车后说“到临淮再说”,衡某乙从地上拾块砖头准备砸徐某,衡某乙老婆上前打徐某脸的,衡某丙也上前拦车的,派出所几个人在那拉、劝。他丈夫衡某甲和衡某丙都是衡某乙喊过去的,后来衡某乙、小芳、衡某丙、衡某甲和派出所几人在那相互撕扯,推搡过程中,那个穿制服的民警突然睡倒在地上,小芳上去对那个民警身上踹了一脚。19、证人衡某戊证言,证实那天下午,衡某乙和其大姐因征地赔偿款吵架,衡某乙妹夫的小车轮胎被放掉,都闹成一团了,不知谁报警了。后派出所民警开一辆警车来,下来几个穿警服人来处理事情,衡某乙不让其妹夫开车走,派出所的人在中间劝,后衡某乙妹夫开车走了。然后一团人闹到她家大门口,人群里有派出所民警,衡某甲两口子、衡某乙和其老婆小芳、侄子衡某丙,突然她看到一个穿制服的民警倒在她家门口斜坡上,脸朝上睡倒了,过一会民警在地上抽搐了。开始时衡某甲是上去拉架的,后来上去她也不知道怎么搞的。20、证人衡某己证言,证实那天中午,她哥衡某丁打电话说她姐被她哥衡某乙两口子打,她和丈夫开车到板桥晏公村,衡某乙两口子骂她们,后来衡某乙老婆要砸她的车,还把车胎气放掉了,她丈夫报警的。没过几分钟,派出所人来了让她们开车走,衡某乙两口子拦着车不让走,衡某乙又拿砖头在车后堵车,衡某乙老婆手伸进车窗打了她丈夫脸上一巴掌,衡某乙又来拉她胳膊下车,派出所的人过来拦住衡某乙两口子,她们开车走了。事后听讲出警的警察被打了。21、证人衡某庚证言,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1点多,她回村请客,她弟弟衡某乙因土地补偿款纠纷拽她头发把她按在地上,其老婆也上来抓她的脸,被旁边人拉开后衡某乙两口子在旁边骂。她妹妹衡某己两口子开车从临淮过来,车子停在那儿气也被小芳放掉了。后衡某乙两口子又拦车不让走,报警后派出所来处理的。事后听讲衡某乙两口子连来处理事情的民警都敢打。22、证人衡某辛证言,证实那天下午1点多,他和赵某等人在打麻将时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来看是赵某家的事,后赵某就没回来。后来听说警察出警的。23、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她听到吵闹声出来看见衡某乙和其老婆抓着衡某庚的头发,她和衡某丙、衡某丙母亲上去将其拉开了,衡某乙两口子在那胡骂一气,后来衡某己两口子开车来了,衡某乙两口子就骂衡某己。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听说是衡某乙两口子把衡某己车气放掉了。衡某乙两口子窜上窜下要打衡某己两口子,派出所民警上前阻拦,衡某己两口子开车走了。衡某乙老婆撕扯派出所的人,衡某丙上去抱一个警察,后她儿子把衡某丙拉回家时,听说有人摔倒了,她回头看到有个民警已经脸朝上倒在地上了。2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那天下午1点多,她听到家门口有吵闹声,和一起打麻将的衡某甲老婆小芳出来看是衡某乙和其姐姐吵架的,小芳和衡某乙一起打衡某乙的姐姐,她们上去劝阻拉开了。后来听说又和派出所民警吵架的。25、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下午他和许某、查某、卞某甲到板桥晏公村出警,到现场后他们对报警人徐某等人进行劝解,并让徐某开车先走。衡某乙冲到徐某车子旁边,强行打开车门,用拳头往徐某老婆身上打,他见状上前劝阻,并让徐某开车走,衡某乙又从地上拾半截红砖要砸车,他们又上去阻止,衡某乙上去打其妹妹,他进行劝阻讲,“如果这样,要把你带派出所了”,查某讲“你们搞什么,都给你带派出所去”,衡某丙从后面一把抓住查某,衡某甲上去打查某,衡某乙也上去打查某,他上去护查某,衡某甲从背后踢他右腿一脚,他腿一打软,衡某甲又挥拳头去打查某,就往左侧拨动他身体,他重心不稳被其手臂拨的往后摔倒了,摔倒时后脑勺着地的,头脑一晕,又感觉胸口被人踢了一脚,就失去意识了。26、被害人查某陈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中午1点多接到报警后,朱某带着他、许某和卞某甲到晏公新村出警。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轿车的车胎气被放掉了,车不远处有一二十人,其中两个人在骂人,他们联系了报警人,经了解双方是因为家庭纠纷发生的打骂,朱某在中间调解。后他们让报警人先走,衡某乙不愿意,从车里把其妹妹拽出来,打了肩膀上几下,朱某上去拉开,衡某乙从地上拿块砖头站在车后面,不让车开走,朱某上去拉他,讲“如果这样就把你们带派出所了”,他就上去拉,衡某丙从后面把他的两个胳膊抱着,不知用胳膊还是膝盖在他背上磕了三四下,他挣开后,衡某甲上来抓他颈脖,一边往后抵,一边用手往他脸上拍三四下,朱某过来拉衡某甲,衡某甲往朱某腿上踢一下,其看朱某没反应,就松开他胳膊,用手搭在朱某肩膀上向后一带,当时朱某正好站在坡子上,重心不稳,还有一个女的对其拉拉扯扯,朱某就往后倒了。他又被衡某甲掐着颈脖,推到墙边,一边推一边用手打他脸,用膝盖顶他胸腹部,还有两个女的在撕他衣服。他后来看到朱某在地上,手脚抽动,脸色苍白,剧烈的呼吸。他们出警时四个人都穿的警服,开的皖M×××××号警车。27、被告人衡某甲供述,供认2013年8月26日下午,他看见衡某乙老婆小芳和衡某乙妹夫在吵架,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进行劝解,有人穿的警服,开的警车。衡某乙妹夫要开车走,衡某乙不叫车走,并从地上拿半块红砖要砸其妹夫并喊“给我打”,后被派出所民警拉着才没砸。衡某乙扔掉砖头又拉坐在车里的妹妹,也被民警拉开了。衡某乙妹夫开车走后,衡某乙和民警发生争执,派出所驾驶员也站在旁边说衡某乙搞什么的?他上去逮住驾驶员的左手,用手推其脑门,还用手打其脖子左侧,在撕扯过程中,驾驶员踢他一脚,他也踢其一脚,这个年轻民警是站在他和驾驶员中间拉的,当时撕扯过程中,人多、混乱,他不确定是不是在撕扯过程中踢到其的腿,有可能胳膊肘拐到后来睡倒地上的那个民警,当天中午喝的啤酒。那个年轻民警摔倒后,衡某乙老婆小芳上去踢了那个民警一脚。在庭审中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28、被告人赵某供述。供认2013年8月26日中午,衡某乙因为土地补偿款的事和衡某庚俩口吵架了,她也拽衡某庚的头发,后被围观邻居拉开了。衡某乙小妹衡某己及徐某到了,她们跟徐某吵了几句,她把徐某轿车的前轮气放掉了。徐某报警,派出所的人让徐某先走,徐某准备走时说“你们这姓衡的人多,到临淮把你腿砸断掉”,他丈夫拦车、拿砖头要砸车,被派出所人拉住了,徐某开车走了。一个背相机的年轻民警上去劝说,旁边人以为派出所的人要打衡某乙就都围上来,衡某丙抱着一个民警的后腰,衡某甲抓住那个年轻派出所工作人员用膝盖往其身上顶的,背相机的民警不知怎么脸朝上摔倒,她冲上去一脚踹到民警的左肩上了。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甲、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衡某甲、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审 判 员 邓书崎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