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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公司与杜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下余案件款5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3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12月两次共计给付西安瑞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款5000元、余款及利息放弃。现被执行人杜某某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