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立强诉张建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强,张建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立强,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梁立华,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和,男,43岁,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王立强诉被告张建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立强因需补充证据,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强撤回对被告张建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立强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