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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文蓬与长沙悦都钢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蓬,李印莲,武军文,于晓,孙晓萍,长沙悦都钢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文蓬,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印莲,女,193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军文,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于晓,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晓萍,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悦都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夏良炳。被告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小西关青年路。法定代表人秦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长沙悦都钢材有限公司、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五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在营口中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道正科技有限公司在营口中能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6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罗仕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