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姜广兴与张学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广兴,张学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2586号原告姜广兴。委托代理人周永。被告张学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广兴与被告张学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姜广兴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