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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荣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全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