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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时庄镇。委托代理人渠继东,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