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时庄镇。委托代理人渠继东,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