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谢某不在家、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