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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被告谢某不在家、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兰华群人民陪审员  罗长娥人民陪审员  左正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