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永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永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8年8月25日生,汉族,唐县人。法定代理人张占营,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唐县人。被告王永力,男,1948年4月12日生,汉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永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永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永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改桥审判员 王永锁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和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