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郸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诉被告赵洪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赵洪燕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郸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河南省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生。被告赵洪燕,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8日。原告河南省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巨洋物流郸城公司)诉被告赵洪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赵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8号,我公司委托被告车辆从郑州运输货物至郸城我公司,行至淮阳县路段时,货物被扒盗。关于赔偿一事经协商,被告愿意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由被告赔偿,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为我公司出具赔偿协议书一份,但是,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10569.2元,被告拒不赔偿,要求被告赔偿我货款10569.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12年10月18号晚,我驾车自郑州到郸城给巨洋物流郸城公司运输货物,随车的有该公司职工李国防、王建立,途中货物被扒盗,当时并不知道,到该公司卸货时才发现丢14件货物,我报了案,杨明辉报了保险公司,并说货款值两、三万块钱不多,能多报点保险,不能跟保险公司和郑州物流公司说实话,丢货跟我没关系,让我配合好,我就按他的安排到汲冢派出所开了八万元的清单交给了他,过了一个多月才知道他多报货款5万多元,后他说签个赔偿协议给郑州公司走走过场,他骗我签协议、骗保险,运费没给我,我不应该赔偿原告,我的运费原告应该给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鉴订“货运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从郑州运输货物至郸城原告公司,运费1600元,被告驾车行至淮阳县路段时,货物被扒盗14件,价值36846元,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3月23日“赔偿协议”即保险公司赔付货款剩余部分有被告承担,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理赔原告被盗货款26276.80元,剩余10569.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运费未果,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既然签订了“货运协议”和“赔偿协议”,就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有关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运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辩解原告弄虚作假、骗取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货款10569.2元;二、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运费1600元;三、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广志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梦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