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锡军,张冬云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董锡军,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冬云,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锡军与被告张冬云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锡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董锡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锡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