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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2013-1602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某某的存款、收入1420956.31元(暂未计算2013年2月24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