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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方圆纸箱厂与宁顺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方圆纸箱厂;宁顺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商初字第570号原告栖霞市方圆纸箱厂,住所栖霞市观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L0980611-8。法定代表人姚维习,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本阳。被告宁顺桂,个体。委托代理人宋练学,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栖霞市方圆纸箱厂与被告宁顺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宫本阳、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练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多次购买纸箱、花格、格板等苹果包装材料,当时没有付款。2010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货明细一份并记明了尚欠的货款数额;同日,被告汇总其他部分的货款向原告出具欠货款条一张。该多笔款虽经原告每年催要,至今仍拒不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56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条是本人所写,但2011年9月10日已偿还给原告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2日,被告宁桂顺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纸箱、花格、格板等苹果包装材料,并出具欠款条两张,第一张欠条内容为“今带走发票067326,2007年12月29日,四层箱600个×3.50元/个=2100元,花格800片×0.20元/片=160元,合计2260元;发票067227,2007年12月30日,四层箱600个×3.50元/个=2100元,花格400片×0.20元/片=80元,合计2180元;发票0021966,2007年11月4日送于家夼,于希海收货,四层箱1000套×3元/套=3000元,垫板1500片×0.12元/片=180元,合计3180元;发票1067327,2008年1月20日送方圆300个、送官道300个,曾收,600个×4元/个=2400元,宁顺桂带走收据,2010年2月12日。”第一张欠条欠款合计10020元。第二张欠条内容为“现欠方圆纸箱厂壹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19630元),宁桂顺,2010年2月12日。”2011年9月1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货款4000元后,对剩余货款拒不给付,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两张欠款条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宁桂顺所欠原告栖霞市方圆纸箱厂货款25650元(10020元19630元-4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基于上述事实,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即应及时结算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650元而拒不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顺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栖霞市方圆纸箱厂货款2565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祥人民陪审员  衣绍生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