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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聂春景与赵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景,赵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聂春景。委托代理人王秀振、张静。被告赵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景与被告赵林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春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占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