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聂春景与赵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春景,赵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聂春景。委托代理人王秀振、张静。被告赵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春景与被告赵林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春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春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占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