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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二小额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汉杰与刘洪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杰,刘洪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二小额第2号原告:刘汉杰,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刘洪昌,男,70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汉杰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