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君、张宝成、吴海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君,张宝成,吴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树林,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君,男,36岁,汉族,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宝成,男,45岁,汉族,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吴海忠,男,51岁,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君、张宝成、吴海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宝成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的存款17618.00元(账户为:)划拨至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守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