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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661号原告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维智。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穆加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维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姜波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与2013年7月11日(农历六月初四)确定恋爱关系,当时被告王某甲收原告方见面钱18000元,其弟弟收400元,两侄子各收200元,××××年××月××日(农历六月初七)原告到被告家走头一趟,被告方收礼金3000元,同年夏天躲伏、中秋节被告方各收礼金1000元,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王某甲结婚遭拒绝,并提出解除婚约关系,但拒不退还彩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3800元。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只接收过原告的18000元见面钱,其它的钱都没见到,××××年××月××日(农历六月初七)被告方给原告见面钱3000元,而且是原告提出退婚的,被告方没有任何过错。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7月11日(农历六月初四)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给予被告王某甲见面钱18000元,被告王某甲当即转交给其母亲王某乙,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陈述在给被告王某甲见面钱当天给被告王某甲弟弟400元,两个侄子各200元,以及第一次去被告家给现金3000元,躲伏、中秋节各1000元,共计58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继续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被告方申请证人李某出庭,证明被告方给付原告见面钱3000元,原告认可收到3000元,但辩称是其走头一趟给被告方6000元、被告回的3000元,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以上事实有证人李某证言一份、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孟姜波与被告王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婚约关系,原告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见面钱18000元,被告认可,本院对于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18000元予以确认。被告方于××××年××月××日给予原告3000元,原告对此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陈述的其它钱款,因被告否认,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现双方婚约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应在15000元范围内酌情返还彩礼款。本院综合本案事实酌情认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姜波彩礼款12000元。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长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