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蔺淑香与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淑香,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0311号原告蔺淑香,女,1935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蔺砚青,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德宇,男,1960年8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双桥路3号一层02室。法定代表人范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旺雄,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淑香(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合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蔺淑香之委托代理人蔺砚青、杜德宇与美合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旺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蔺淑香诉称:201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我到美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汇通时尚购物中心(现已变更为东兴时尚广场,以下简称汇通时尚购物中心)内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双桥分公���(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卖场购物后,在汇通时尚购物中心楼宇东侧临街马路处被安装在地上的铁钉绊倒摔伤,造成我多处受伤。事发后,我自行到医院就诊,产生了一系列损失。美合物业公司作为通汇时尚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我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美合物业公司赔偿:1、医疗费5477.73元;2、营养费2000元;3、护理费3000元;4、交通费613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美合物业公司辩称:蔺淑香陈述其摔倒的时间、地点属实,但摔倒原因并不清楚。我公司与蔺淑香并不存在任何服务合同关系,与永辉超市也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我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汇通时尚购物中心楼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南北向)与通惠河沿河联络线(东西向)交叉路口西南侧,该楼宇东侧与临街马路之间���有公共广场及人行道,楼宇南部开设东门通向楼宇内部的永辉超市卖场入口。2012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蔺淑香(事发时77岁)在汇通时尚广场南侧东门外的人行道上摔倒受伤,随后其报警称在永辉超市门前被绊倒摔伤引发纠纷。事发后,蔺淑香到民航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右肘、右小腿、胸部软组织伤。此后,蔺淑香先后到民航总医院复诊,蔺淑香负担了医疗费2586.54元。根据民航总医院开具的处方,上述医疗费对症项目包括:1、头晕;2、脑梗塞;3、高血压;4、右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5、冠心病;6、结膜炎;7、结膜出血;8、慢性胃病;9、关节炎(病);10、行动不便;11、高脂血症。蔺淑香曾先后三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被诊断为冠心病、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并负担了医疗费合计2443.28元,上述医疗费处方上记���临床诊断为:1、冠心病;2、冠状动脉供血不足;3、神经根型颈椎病;4、骨关节病;5、高血压;6、脑血管病。另,蔺淑香曾于2012年9月7日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胸部),并负担了医疗费446.91元。经查,美合物业公司是汇通时尚购物中心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其物业服务范围包括该楼宇及公共广场,其中服务范围包括商场、广场的清洁及保安治安(施工垃圾)的清理清运、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开荒保洁等工作,现事发现场已经施工改造。审理中,蔺淑香称事发地点地面原本有铁桩,后铁桩被卸除但用于固定的底座螺丝钉却未卸除,螺丝钉裸露在外高出地面约两公分,其从永辉超市购物走出楼宇后,被人行道上的裸露在外的螺丝钉绊倒摔伤。美合物业公司认可事发地点确存在安装铁桩底座的组件,但不认可该处有裸露的螺丝���,表示不清楚蔺淑香摔伤原因,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蔺淑香提交了照片予以佐证,照片可见事发地点地面存在两个铁桩安装底座,每个底座由四个螺钉固定。美合物业公司对蔺淑香的医疗费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举证证明。经询,双方均不申请对医疗费与此次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蔺淑香称其自行补充营养,主张营养费2000元,并提交了购物小票与发票予以佐证,美合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蔺淑香称其家人蔺砚青与边翠祥对其进行护理了一个月,其二人都是退休工人,主张护理费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美合物业公司抗辩称其伤情不重,不需要护理,且无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蔺淑香称其因复诊产生交通费613元,并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予以佐证,美合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蔺淑香称其因此次受伤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美���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报警单、照片病历、医疗费收据、处方、病休证明、交通费票据、营养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告知函、停车场收费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美合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汇通时尚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广场的清洁及保安治安(施工垃圾)的清理清运、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开荒保洁等工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安全。结合事发地点安装有两个铁桩底座,分别由四个螺丝钉固定在地面上,造成公共人行道地面异物突起不平整,存在安全隐患,美合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综合蔺淑香在事发地点摔倒受伤,事发后予以报警的情���,以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内容,本院对其主张系因被地面螺钉绊倒予以采信,美合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蔺淑香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关于医疗费,其因外伤造成的医疗费用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存在部分慢性疾病及部分与外伤治疗无关的医疗费,蔺淑香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辅助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均不申请对医疗费关联性进行鉴定,故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医疗费票据酌情予以认定。关于营养费,蔺淑香适当补充营养当属合理,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其伤情及治疗情况予以酌定。关于护理费,蔺淑香的家人对其进行护理当属合理,但其主张的护理期间过长、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且均未就此举证证明,故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蔺淑香的伤情及同级别护理标准予以酌定。关于交通费,蔺淑香因复诊产生的交通费系合理损失,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其就诊时间、路程、陪同人员人数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蔺淑香年事已高,因此次受伤多次到医院就诊,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蔺淑香医疗费三千五百元、营养费一千元、护理费二千四百元、交通费三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二、驳回原告蔺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蔺淑香负担2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美合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诏锋人民陪审员 张金芳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