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赖某甲、蒋甲某、童甲某、秦甲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刑初字第466号被告人赖某甲、蒋甲某、童甲某、秦甲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金兰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2013)金兰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赖某甲,……;因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于2010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现更正为被告人赖某甲,……;因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于2010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应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