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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昌雄与金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雄,金从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王昌雄。被告:金从强。原告王昌雄为与被告金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昌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雄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昌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敏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