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沈某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子华,男,洞口县黄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吉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