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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沈某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子华,男,洞口县黄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吉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