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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射洪证券营业部与上海金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吕朝光、曲春波、高宏、贾义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射洪证券营业部;上海金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宏;贾义群;吕朝光;曲春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负责人王晓,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勇,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明向阳,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射洪证券营业部,住,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红专路/div>负责人伍曙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卫民,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金茂大厦**。法定代表人高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宏,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系上海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义群,男,汉族,1947年12月24日出生,系上海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朝光,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系上海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春波,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系上海汇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射洪支行)、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射洪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射洪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尔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尔顿公司)、吕朝光、曲春波、高宏、贾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遂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射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小勇、明向阳,上诉人华西证券射洪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左卫民、张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尔顿公司、吕朝光、曲春波、高宏、贾义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遂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红代理审判员  袁 坚代理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