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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历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法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历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海铭,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何,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怀勇,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强,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建八局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苏正友,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建八局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法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勇,被告王法强的委托代理人苏正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诉称,2009年6月8日,王法强对济南市(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进行收房,并签署了业主手册。根据业主手册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王法强应自收房成为业主之日起,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48元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该协议第是一条的约定,王法强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0.5‰交纳违约金。涉诉房屋住宅面积98.6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146.02元,但自2010年1月1日起,王法强无故拒绝交纳上述费用,至2011年12月31日,王法强共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504.40元。为此,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要求判令王法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504.4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庭审后,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自愿放弃了要求王法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同意按照70%的标准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收楼确认书(复印件),证明自2009年6月8日起,王法强成为小区业主,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证据2、业主手册(复印件),该手册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4条证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8元,第11条证明违约金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5‰交纳;证据3、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资质证书传真件及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被告王法强辩称,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服务不达标,不规范,企业资质有质疑,给我们的业主手册都是济南分公司公章,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有管理权力,手续不全,在济南无资质,物业管理条列中规定,法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如是总公司与我们签订合同,分公司管理可以,但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无资质,无资格与我方签订合同。另存在以下问题:1、地下室冰的问题,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原负责人组织到地下室看,知道此事。地下室没有电,物业连上电后,没有从电表中接。到新物业上任,我才知道,新物业说我盗电。电表一般人是不能接触的,只有物业能接触。2、电压不正常,电器损坏,一直没有解决。3、2011年暖气少供28天,期限自2011年11月15日起计算28天,应退款,具体数额没有计算过。被告王法强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法强对原告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交证据1和证据2中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是2009年8月18日注册资质,不可能在6月8日与王法强签订合同;对证据3,认为资质是总公司的,而签订合同的是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经审理本院认定,王法强购买了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济南市的涉诉房屋。2009年6月8日,王法强接收了涉诉房屋,签署了涉诉房屋的《收楼确认书》,并与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涉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8.6㎡,按照建筑面积每月1.48元/㎡的标准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折合1.48元/㎡×98.66㎡=146.02元/月。王法强未交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金额为146.02元/月×24个月=3504.40元。本院认为,王法强与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在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王法强称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即使该问题属实,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属于存在服务瑕疵,不属于未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而且,即使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但其自愿降低计费标准,已同意按照70%的标准主张物业费,该主张并无不当。故,深圳公元物业济南分公司要求王法强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504.40×70%=245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法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4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法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苏 毅人民陪审员 战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