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郭明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明三。2007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六年,后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现因本案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葛婉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明三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明三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葛婉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明三和“阿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乘租为名,在台州市黄岩区永宁书画馆附近搭乘刘某的出租车,诱骗其驾车至黄岩区北城开发区高科塑模厂附近时,坐后排的“阿成”用事先准备的钢丝勒住刘某脖子,坐副驾驶室的被告人郭明三按住刘某双手防止其报警和反抗。二人齐力至刘某休克后,在其口袋里及控台盒子上搜得人民币100余元。后二人将刘某塞到副驾驶室,驾驶其出租车逃逸。途中,刘某苏醒,被告人郭明三和“阿成”将其从副驾驶室拉到后排座位上。当车行至永宁江大桥附近时,二人抢走刘某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诺基亚8800A手机后下车逃离。刘某因被勒颈致颈部环绕一条状勒痕、两眼球多处结膜下片状出血、咽后壁多处点状粘膜下出血等机械性窒息征象,构成轻伤。2、2011年7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郭明三和“阿成”经预谋,以乘租为名,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皇家珠宝门口搭乘沈某的出租车,诱骗其驾车至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金村一偏僻村路处时,坐后排的被告人郭明三勒住沈某脖子,坐副驾驶室的“阿成”按住沈某双手防止其报警和反抗。二人至沈某休克后,抢得人民币100余元,后驾车行驶一段路后逃离现场。沈某因被勒颈致出现昏迷等窒息症状,构成轻伤。另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郭明三因本案由江西省饶州监狱被押回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明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物证--钢丝一根,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抢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明三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明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明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明三庭审中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郭明三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明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钢丝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屠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