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商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商初字第0290号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家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建勇,男。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华源电子电源有限公司、孙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66元减半收取23133元,由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治国代理审判员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