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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立调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诉郑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郑万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立调字第29号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住所地:宜宾县柳嘉镇征远社区。代表人:雷秀超,该社主任。被告:郑万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与被告郑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负���。代理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