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郭敏与刘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敏,刘吉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郭敏,男,汉族,1930年6月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离休干部。被告刘吉英,女,汉族,1958年7月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敏诉被告刘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敏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敏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国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