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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许燕辉与燕玮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辉,燕玮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许燕辉,男,汉族。被告燕玮龙,男,汉族。原告许燕辉与被告燕玮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医药费4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燕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燕辉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