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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申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陈双珠与范宁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双珠,范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申字第20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双珠,石家庄市军队第八干休所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宁,河北省审计厅干部,再审申请人陈双珠因与被申请人范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终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双珠申请再审称,判令被上诉人按原住房结构恢复装修砸坏的墙体、暖气管线、客厅、阳台等;赔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35145.3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双珠再审申请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双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双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英春审 判 员  李 哲代理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