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行监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依梅航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672号吉林省依梅航空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你因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高法行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根据原判查明的事实,你们在向被申诉人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未能提供与本公司相一致的场所证明,在出具提供场所证明的书面保证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未能按承诺时间提供的情况下,你公司不具备获得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