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徐秋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徐秋富,徐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旭华。被告:徐秋富。第三人:徐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秋富、徐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房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吕朝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楼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