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姚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76号罪犯姚路,绰号路蛋,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路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蚌刑终字第00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姚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