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先、上诉人辛彩云与被上诉人朱明宇因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玉先;辛彩云;朱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先,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彩云,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宇,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玉先、上诉人辛彩云与被上诉人朱明宇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玉先、辛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先、辛彩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8689元,由李玉先、辛彩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冰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