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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76号原告孟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