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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赛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润桃、王关云、狄雪荣申请赵学飞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桃,王关云,狄雪荣,赵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赛执字第332号申请人陈润桃,女,汉族。申请人王关云,男,汉族。申请人狄雪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学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赵学飞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赛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开宇审判员  李晓燕审判员  彭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荣 峰 关注公众号“”